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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对市七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0220165号提案的答复函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5-25 A-A+ 视力保护色:

贺雪琴委员:

  市七届政协二次会议您提出的《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优化大科学装置使用的建议》(第20220165号)收悉。该提案由我委主办。我委针对提案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及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企业基础研究项目的企业名额,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提高企业原创力”的建议

  目前,国际社会对基础研究的理解源于R&D,即研究与试验发展。1963年6月,OECD组织提出对R&D活动的国际标准化和规范化定义、测度方法,世界各国由此开始了规范的R&D统计活动。R&D按活动类型,可以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大类。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统称为科学研究。基础研究投入巨大,成功概率小,盈利概率更小,投入产出比之小非一般企业可承担。对企业而言,首要任务是盈利,持续不断地依靠自身造血能力立足市场,获得长远发展。因此,只有处于产业链顶端、拥有一定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才具备开展基础研究的能力,也才有开展基础研究来强化领先地位的需求。以全世界主要创新型国家中基础研究支出企业占比较高的国家为例。美国和英国的基础研究支出企业占比为25%左右,日本47%左右,韩国58%左右。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1年度各国知识产权使用费来看,美日英均为知识产权收入顺差国家,韩国虽为知识产权收入逆差国家,但基础研究支出主要集中在足以影响韩国国家经济的三星集团。我国是知识产权收入逆差国家,收入支出比仅仅高于巴西等国。可见,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仍属于技术市场的买方阶段,处于产业链中低端,尚不具备开展基础研究的实力。因此,现有国情下单纯追求较高的企业基础研究支出占比,不利于大部分企业健康发展。

  深圳坚持把创新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持续发挥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整体效应,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为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我委于2021年开始设立并执行“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项目”,旨在支持本市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建设不独立于依托单位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载体,即“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基础与应用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人才培养、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活动,通过“企业出题、科研作答、政府买单”的科研立项新模式,创建更高水平创新载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2021年6月28日,我委在官网发布申请指南,向全市征集项目2021-2022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经过一系列立项程序后,于2021年12月15日正式下达2021年资助计划,2022年2月24日正式下达2022年度资助计划。其中,2021年资助15个项目,资助资金15000万元,2022年资助13个项目,资助资金12049.86万元,平均项目支持强度966万元/项。

  二、关于“加快深圳大科学装置的建设,优化大科学装置的使用机制,为深圳企业的基础研究提供战略性支撑”的建议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础研究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决策部署,大幅提升深圳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创新能级跃居世界城市前列,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委正在牵头编制基础研究相关政策,为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深圳路径”切实担当起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的“深圳责任”。基础研究相关政策提出,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全面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科学数据和资源汇交制度,加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和国际科技信息中心建设,加强基础性和公益性自然本底数据以及种质、标本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收集,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学数据、文献资源数据库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强化事业法人单位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加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完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和奖补机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联系人:刘颖,电话:0755-88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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