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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第20200083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8-19 A-A+ 视力保护色:

尊敬的黄迈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深圳市科技创新体制及科研成果转化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议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议案“改革现有科研项目立项及验收体制”的建议,答复如下:

  2019年7月,我市出台《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重点在优化科技计划体系、创新项目形成机制、改革项目评审机制等六个主要方面进行改革。

  (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的协同作用,通过新设、拓展、整合和取消一批科技计划项目,形成包括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人才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协同创新专项等“一类科研资金、五大专项、二十四个类别”科技计划体系。计划体系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发挥深圳市场化优势。

  (二)改革科技项目形成机制,计划体系架构设计上突出市场化导向。在项目选题上,从企业亟需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出发,由企业梳理凝练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和技术参数指标,凝练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全力突破企业技术难题。建立以专家意见为主导的项目遴选机制,由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形成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建立项目推荐机制,充分发挥各区(新区)和市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创业资助、可持续发展专项等科技项目,采用切块方式安排资金,由各区(新区)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立项项目向市科技创新委备案。

  二、针对议案“试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以及科研人员考核机制”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鼓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在人才激励、下放科研机构管理自主权,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改革。

  (一)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二)创新科研机构管理方式,实行章程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积极推进科研机构建立以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个性化制定机构章程并依章程自主有序管理。市财政稳定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全部自主制定章程,同时加强党的建设,在单位党组织的核心引领下实行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在人才引进、经费管理、科研选题、设备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赋予科研事业单位充分自主权。

  (三)制定《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2018〕53号)。将科研机构分为科技事业单位、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研发服务企业和国内外高等院校深圳研究院四类分类考核。绩效评价由指标评价和工作评价组成。指标评价由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方面包括科研用房面积、建成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分支机构、科研人员占全部人员的比例、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数量等18个指标组成,并根据组建模式不同,选取不同指标或者设计不同的权重系数,以体现对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不同要求。将绩效评价的得分情况作为财政持续资助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针对议案“制定地方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建议,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立法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正在研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拟对我市成果产业化收益、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无形资产管理等与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内容明确约定,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四、针对议案“重点科研项目引入竞争机制”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改革科技项目评审机制。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评审实行“主审制”。建立全球遴选评审专家、主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结果公开公示与异议申诉、评审信用监督管理等机制,构建“全球视野、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评审体系,提高立项科学性。

  (二)完善项目评审管理机制。制定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推行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健全项目评审回避、申诉机制,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委托市科技评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评审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用。

  (三)改革项目绩效评价机制,进一步强化科技项目的绩效评价与评估。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跟踪评价机制,重点关注项目结束后的2-3年内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基础研究机构等重大创新载体,探索推行“里程碑式”管理,建立灵活的“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绩效评估、稳定支持”机制,做大做强一批重大创新载体平台。加强项目关键节点考核评价,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五、针对议案“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和监管机制”的建议,答复如下:

  2019年7月,我市出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2019〕2号),进一步优化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方式,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一)扩大科研单位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取消监管银行及10%的项目验收保证金要求、改进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租赁仪器设备费用纳入设备费。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二)完善科研人员激励制度,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推广实施“悬赏制”,细化科技项目专家库学科分类,提升评审专家和项目领域的契合度,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基础研究类和应用产业类科技创新载体的项目绩效评估区分度,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积极吸纳建议提出的有关内容,在实践载体、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环境营造上下功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再次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

  (联系人:梅秦源,电话:881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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