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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17-10-23 A-A+ 视力保护色:

  

  深府办函〔2015〕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7日

  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

  为持续提升民生质量、有效增进民生福祉,充分激发社区自治活力,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化建设,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民生,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民生优先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为民、发展惠民,始终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坚持以基层民生需求为导向,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和民生工作方式,以群众点菜、政府提供服务方式开展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快速解决社区居民身边的小事、急事、难事。民生微实事工作坚持民主决策、程序公开、共建共享原则,全面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热情,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做到民生工作服务民需、尊重民意、体现民愿,不断增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努力建设更高质量的民生幸福城市。

  二、实施内容

  本意见所称民生微实事是指社区群众关注度高、受益面广,贴近居民、贴近生活,群众热切希望解决的惠民小项目,主要包括:

  (一)完善社区安全防护、增强居民安全保障的消除安全隐患项目。

  (二)提升社区绿化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的社区环境整治项目。

  (三)健全社区文体设施、丰富居民娱乐生活的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增强居民自助互助、提升居民综合素养的居民生活关爱项目。

  民生微实事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不与市区政府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复。其中,服务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实物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如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按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主体

  市组织、民政部门为全市民生微实事工作统筹指导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完善工作机制和标准指引,加强督导检查。

  各区(新区)组织、民政部门为辖区民生微实事工作的组织协调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工作指引,动态跟进项目实施情况。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为民生微实事的实施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综合平衡社区提出的项目和资金需求,确定具体项目,依法依规做好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各社区组织(党组织、工作站、居委会)为民生微实事项目征集的责任主体,负责广泛征集居民群众意见,组织居民议事会充分讨论并筛选备选项目。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征集。各社区党组织、工作站、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征集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建议项目,会同辖区“两代表一委员”收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后,组织社区居民议事会充分讨论并筛选社区备选项目。

  (二)项目确定。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社区提交的备选项目,按照资金情况和辖区实际,综合平衡后确定实施项目,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实施时限、资金预算和项目效益等。

  (三)项目实施。按照“日常征集、分批实施”原则,成熟一批、实施一批。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后,原则上服务项目应在1个月内正式开展,实物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工。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明确后续管理养护单位及责任。项目实施全程接受“两代表一委员”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听取意见建议,进行改进完善。

  (四)项目评议。项目完工后,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相关规定完善项目审计决算工作,审计结果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在社区进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辖区“两代表一委员”、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以及有关项目专家等,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公众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采取居民评议、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年度优秀项目评选工作。

  五、资金安排

  民生微实事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方式原则上按1∶1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市补助金额按平均每个社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测算,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统筹使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资金补助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可建立资金激励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工作机制,构建各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全面整合资源,稳步有序推进。

  (二)保障民意。项目征集充分体现民意,项目实施全过程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所有项目坚持“三议三公开”,即项目由“两代表一委员”和社区党员、居民提议,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党组织、工作站、居委会对提议项目进行商议,社区居民议事会按照议事制度进行决议,项目决议结果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和评价公开。

  (三)多方参与。鼓励和引导辖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筹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撬动和激发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建设,支持热心公益企业捐赠、赞助、冠名,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小区管理处、物业开发商、社区股份公司、志愿者、义工、各类社区组织共同推进项目建设,激发居民家园意识和参与社区建设热情。

  本指导意见实施期限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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