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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6-17 A-A+ 视力保护色:

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深圳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6月8日

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深圳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规范创业项目组织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立创业项目。根据资助对象不同,创业项目分为创业资助项目和创客交流活动资助项目两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创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编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审计或评审以及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获得创业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创业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协调推进、竞相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创业资助项目

  第五条 创业资助项目是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深创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省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市赛)的参赛企业和参赛团队企业予以资助。按照资助对象不同,创业资助项目分为参赛企业资助项目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两类。

  第六条 参赛企业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参赛时注册时间不满5年;

  (二)参加上年度深创赛并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省赛并获奖;

  (三)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

  (四)申请单位为深创赛参赛企业的,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应当不超过2亿元。

  第七条 参赛团队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上两年度深创赛且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市赛并获奖;

  (二)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企业,企业注册时间应当在当年比赛截止报名日期之后,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至少一名核心成员应当是该企业股东;

  (三)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

  (四)作为企业股东的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与其他参赛项目人员之间就申请资助达成一致。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与所参加大赛相关的获奖证书、资助文件等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社保清单(12个月);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参赛团队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证明参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为注册企业股东的股东名册等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核与资助: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材料中的企业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将申报项目分发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名单按当年资助比例推荐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现场核查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程序审批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助文件。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资助:

  (一)单个参赛企业资助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参加省赛获奖且获得省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省资助额度,且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 50%。

  (二)单个参赛团队资助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

  第十二条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深圳举办的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等重大创客交流活动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组织单位;

  (二)创客交流活动具备开放性、公益性特点,参加人数100人以上;

  (三)活动应当是一年内在深圳举办,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相关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三)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基本情况、规格和规模、重要嘉宾、活动主要内容、成效等)并附活动方案、活动议程、签到表、活动照片等活动佐证材料;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还需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专项审计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助文件。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交流活动予以事后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计的活动经费支出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活动经费支出包括宣传费、会议费、展览费、专家费、劳务费等活动相关费用。

  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支持额度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项目以奖励补助、事后补助方式予以资助,无需签订合同和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对于创客交流活动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权机关反映并建议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若申请单位是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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