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我市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参加相关创新创业大赛、鼓励各类机构在我市组织创客交流活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我委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类别:创业项目分为创业资助项目和创客交流活动资助项目两类。
(二)创业资助项目定义:创业资助项目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的参赛企业和参赛团队企业予以资助。按照资助对象不同,创业资助项目分为参赛企业资助项目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两类。
(三)创业资助项目资助强度:单个参赛企业资助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参加省赛获奖且获得省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省资助额度,且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 50%。
单个参赛团队资助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创客交流活动资助项目定义: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深圳举办的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等重大创客交流活动予以资助。
(五)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强度:创客交流活动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计的活动经费支出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活动经费支出包括宣传费、会议费、展览费、专家费、劳务费等活动相关费用。
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支持额度可不受前述限制。
三、主要特点
(一)注重市区联动
结合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更加贴近熟悉参赛企业或团队的特点,在创业资助项目立项过程中,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所在区的参赛企业或参赛团队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按要求推荐给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简化资助程序
创业项目以奖励补助、事后补助方式予以资助,无需签订合同和进行验收。
(三)加强失信惩戒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申报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等惩处措施。
对于创客交流活动资助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国家有权机关反映并建议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若申请单位是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