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我委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二、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我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资助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三、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经认定的,将被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附件: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