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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决定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9-24 A-A+ 视力保护色:

深圳迪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寅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宜丽家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速运邦邦快递有限公司、深圳汇配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势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洪堡智慧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光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资助项目逾期未提请验收,我委已向你公司送达关于拟终止部分逾期未验收项目的行政决定告知书(深科技创新决〔2021〕第128、184、252号;深科技创新决〔2022〕第22、40、45、62、349号,下称“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委拟终止你公司资助项目并收回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你公司可以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辩、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其中,深圳迪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材料证明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我委对该异议理由不予采信;深圳市寅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交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的相关材料,我委采信该异议理由并进行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其余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辩、陈述意见。

  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终止上述逾期未提请验收的8个资助项目,并收回上述资助项目的财政资金及孳生利息(具体资助项目内容详见附件)。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或合同地址经营,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采用在《深圳特区报》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同步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关于终止部分逾期未验收项目的行政决定书(深科技创新决〔2022〕第349、417、425、484、491、492、498、509号)。请你公司自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终止部分逾期未验收项目的清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9月24日 

  (联系人:余女士,电话:881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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