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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20250080号提案的答复函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5-10-29 A-A+ 视力保护色:

尊敬的周璇等委员:

  《关于大胆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有效提升转化率的建议(第20250080号)》收悉。我局会同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等认真研究,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针对提案“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强有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建议,答复如下

  1.关于探索专业服务业税收改革向国家申请税收改革试点,降低为科创企业服务的专业服务行业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方面

  目前,合伙制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根据现行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法的制定、出台和解释等权力均集中在中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无权对现行政策进行突破,目前也暂无针对特定行业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试点的先例。

  2.关于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个税优惠,吸引更多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落户深圳方面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既无权出台针对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目前国家层面加强对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背景下,也不宜针对中介机构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深圳市税务局将认真落实好现有的税收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便办税流程。同时也将持续关注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问题,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二)针对提案“建立更开放、灵活的专利共享、许可机制”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我局督促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要求各单位的专利及时纳入盘点范围,重点产业、优势学科的发明专利应当优先盘点,做好入库专利自评工作。各单位认真落实提升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相关政策,坚持质量优先,将成果管理“关口前移”,通过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进行专利低质筛查,有效避免了低质量、非正常的专利申请。目前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均已对专利进行存量盘点,并在国家专利导航平台完成登记入库,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对接。

  各高校、科研机构积极筛选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适宜多地实施的专利进行开放许可,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专利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率。同时,各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培育更多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根据企业反馈的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对相关专利技术进行改进,或者与企业联合攻关,开展订单式研发或者投放式创新,布局更多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

  (三)针对提案“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规定的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建议,答复如下:

  2024年8月1日印发实施的《深圳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引导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单位可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其中,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对于已完成赋权的成果,试点单位可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对各自所持有的成果份额以不同的方式向同一主体转化。鼓励试点单位将所持份额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同时,试点单位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十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鼓励试点单位同时在本市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各试点单位积极响应,制定了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了操作流程,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各试点单位共确权646项成果,已实现转化511项,转化金额超2.6亿元。

  2025年4月,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市人社局会同我局、市财政局印发文件,明确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及操作流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单位进一步优化相关政策,支持“政产学研协”多主体协同,促进深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其他

  (一)办理过程

  我局自收到提案后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各相关处室、单位力量,针对提案提出的建议内容进行认真研究,系统梳理我市相关工作举措成效,积极与委员沟通政策落实和意见办理情况,形成答复内容。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A  

  (A类: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B类:表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有关工作已经启动;C类:表示所提问题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承办单位须作出解释说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附件:深圳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20250080号提案工作清单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5年7月16日

  (联系人:彭真,电话:881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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