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配合科技部做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理顺行政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 我市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优化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国科办函社〔2017〕717号),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的临床试验(其中药品临床试验包括I期、II期、III期以及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项目,已取消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盖章环节,相关审批流程见附件1。
二、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粤科函社农字〔2017〕2176号)要求,“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的许可,申报单位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由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推荐盖章环节”。深圳为计划单列市,自2018年起,深圳市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推荐盖章环节。
三、除第一条适用范围以外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仍按照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发布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要求,办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手续;并按照我市发布的《深圳市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业务办理流程》(见附件3)办理深圳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盖章环节。
附件:1.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优化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
2.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3.深圳市办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业务办理流程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