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我委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 2018年10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4130市科创委政策法规处收,联系电话:88103417(邮编 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enwy@szsti.gov.cn。
附件:
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 年9月 27 日
附件1: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含义界定】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计划设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五条【资助方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市科技计划资金资助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等方式。
事前资助指在项目完成前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计划。
事后补助指申请人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奖励补助指对申请人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奖励补助;对申请人获得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配套补助。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做出适时调整。
第六条【管理原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确定程序】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申请提交、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任务书或合同、拨付资金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计划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程序。
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市区协同部门推荐,加强政府主动布局。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或者办理环节。
第八条【指南编制】对于需要编制项目申请指南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相应年度,及时发布年度申请指南,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针对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的程序,力求指南编制科学、合理。
第九条【申请条件】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时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具体规定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四)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及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机制,逐步采取自行调取申请人登记、许可类信息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精简,减轻申请人负担。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科技评审专家库,并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试行评审专家主审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考察或核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
第十三条【信息反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将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或下达任务书】事前资助类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或者向承担单位下达任务书。合同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进行约定。任务书对项目任务、实施内容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监督检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已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者下达任务书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符合财务规则。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对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终止或撤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对确需提前终止或者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作出规定,明确相应条件和程序,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组织验收】对于事前资助的项目或者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组织项目验收,保证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验收形式及材料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对项目验收原则、申请时限、组织形式、申请资料、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复议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除外情形】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任务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事中事后监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监管要求,加强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形式、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范围等做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绩效分类评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计划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第二十六条【科研诚信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加强对相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实施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
(四)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五)向公务人员、评审专家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责任】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责任】对于科技服务机构以骗取科技研发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将该科技服务机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有特别要求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文件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建立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我委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新的要求。近期,国家又密集出台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举措,要求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对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和评价提出了改革方向。
市委六届十次全会也指出,要以走在最前列标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大做强创新主体,强化创新人才支撑,优化创新环境,努力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科技创新、科技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建立目标、需求、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体系和以信任为根本的科研管理体制,更加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创新驱动发展需要,我委正在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并初步形成了《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科技计划是政府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式,《管理办法》是顺利实施科技计划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新要求有差距。未建立针对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和特点的评审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评审信息公开程度还不够,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还未建立,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还未推行等;二是“放管服”改革需进一步深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审批方式及过程管理还不够精简和简化,审批流程还需进一步改造优化,未建立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机制等;三是与科研活动发展现状不相适应。未针对项目类别特点建立多样化的项目形成机制,未对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相关责任进行规定等。
面对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面对科技体制改革新举措,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遵循科研发展规律,突出问题、需求、目标导向,注重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做好“三个衔接”。
——与科技体制改革方向相衔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尊重科研规律,发挥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协同作用,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与国家政策文件相衔接。将国家关于提升科研绩效、加强科研诚信、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政策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减轻创新主体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与深圳创新发展新要求相衔接。为适应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要求,通过深化科技计划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科学高效配置科技资源,强力支撑科技产业发展。
三、总体框架
在原有框架基础上进行修订,共六章33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计划设置及资助资助方式。第二章“项目确定”,共9条,主要包括确定程序、指南编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考察核查、信息反馈、项目公示、合同签订。第三章“项目实施”,共5条,包括项目监督检查、承担单位职责、项目变更、项目报告、项目终止。第四章“项目验收”,共3条,包括组织验收、验收形式、验收材料等。第五章“监督管理”,共7条,包括事中事后监管、绩效分类评价、科研诚信管理、各主体追究责任等。第六章“附则”,共3条,包括知识产权、办法解释、文件废止。
四、修订特点
围绕落实国家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和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聚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管理办法》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强化“放管服”改革。逐渐推行科技计划项目专业化管理,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建立市区联动部门协同项目推荐机制;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第二、七、十八、二十四条)
二是完善和规范专家评审。为保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完善科技评审专家库,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并对评审专家的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第十一、二十八条)
三是推进评审信息公开。本着“信息公开让管理更透明、流程更规范”目标,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将评审结果及时反馈项目申请人;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向项目申请人反馈。(第十三条)
四是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计划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五是实施容错机制。为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对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任务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六是建立科研诚信体系。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信用管理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和学术腐败,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强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成员、评审专家责任,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价等科技计划全过程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要求的各类主体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五、其他说明
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新的科技计划体系包括五大专项、二十六个计划类别。针对每个计划特点,我委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因此,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仅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