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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4-12-02 A-A+ 视力保护色:

深科创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科技战略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11月29日


  深圳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研究主要范围包括: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科技前沿、产业创新、经济形势、科技统计,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等。

  第三条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广东省政策方针和深圳市工作安排,结合深圳市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提出一定数量的指定课题。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包括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专项报告、发展趋势等,重点课题包括科技创新重大政策研究、科技体制改革、战略规划等。

  第四条 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遵循项目课题与战略部署相衔接、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相衔接、管理规范与简明高效相衔接的原则,提升科技创新重大决策支撑保障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发布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申请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开展项目考察,批准项目立项,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追缴等工作,批准项目终止、撤销、重大事项变更等;

  (四)科技战略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共享;

  (五)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具体组织项目管理工作,专业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编制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申请指南;

  (二)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项目评审、考察、过程管理、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规范工作流程;

  (三)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配合开展涉及项目管理工作的审计、检查和协调工作;

  (四)完成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配备项目实施的条件,按时限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按时提交阶段性成果、年度报告、申请项目验收;

  (二)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相关规定和合同书使用财政资金,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单独核算;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及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情况或提请审批;

  (四)严格执行深圳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恪守科学道德,遵守伦理准则;

  (五)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指导,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资金追缴、成果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主要包括指南发布、申请材料提交、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签订合同书、拨付资助资金等环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经费。

  第九条 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请项目;属于国家和广东省及其相关部门或深圳市政府布置的特别重大的研究课题,可以面向深圳市外机构开放申请;

  (二)长期关注决策咨询研究领域,专业突出、特色鲜明,具有相应的研究成果;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配备专职研究人员,有保障日常运行、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申请项目时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的情形。

  第十条 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二)原则上应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如非申请单位全职人员的,应当与申请单位约定投入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并需其全职单位提供同意材料;

  (三)申请项目时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一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项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且同时承担的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研究内容、研究深度、研究任务量等,编制年度申请指南,明确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的研究课题、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并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有合作单位的,申请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研究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应当包括合作方式、双方责任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合作期限等内容。合作协议书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通过;经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告知不通过理由。

  专家评审要点包括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可行性和实用性、研究成果应用前景等方面。现场考察要点包括项目实施条件、团队成员组成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考察结果,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原则确定拟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发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立项文件印发后及时和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研究人员、实施期限等。

  第十八条 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一般课题单个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重点课题单个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在合同书签订后一次性拨付。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经费使用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九条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施期间,根据重大决策需要,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成果,每年提交总数不少于3篇。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书以及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后六个月内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期整改、终止项目等措施:

  (一)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课题研究任务推进不力,不及时提交研究成果的;

  (二)核心研究成员出现重大变化,无法保障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持续推进,或团队重新组建后仍不能继续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

  (三)违反保密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科技战略研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失信违规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成果报送、专题研讨、推广宣传等活动,促进科技战略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与信息共享。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年度优秀科技战略研究成果评价工作,提升科技战略研究成果影响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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