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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览表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1-28 A-A+ 视力保护色:
序号 行政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标准 责任单位
1 依法对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0条 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项目评估处、各资金管理业务处
2 依法对未经过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利用技术交易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发布内容不实的技术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18条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处罚。 基础研究与科研条件处
3 依法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6年修正》第68条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础研究与科研条件处、各资金管理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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