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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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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常见问题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1-23 A-A+ 视力保护色:

  所有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所有外文材料需上传所对应的翻译件,英文可由单位自行翻译,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语种需专业机构翻译,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 申请表:

  1. 在线填写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2. 下载打印后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经用人单位授权部门公章后上传。

  注意:申请表尾页申请人签名需与护照首页签名保持一致。

  · 工作资历证明:

  1.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资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 。

  2. 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注意

  A.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B.若上传在华的工作经历证明,请一并补充上传曾在华工作期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页。

  C.若工作资历证明为邮件方式取得,需补充上传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并补充邮件往来截图,邮件截图发送方需与开具工作资历证明发送方保持一致,非中文的材料需补充中文翻译件。(详情请参照官网办事指南)。

  工作资历证明可采用承诺制的人员类型:

  A.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B.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该项采用承诺制,依据过往工作经历达到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除外。

  · 聘用合同:

  1. 职务为公司职员的,提供中文版劳动合同。合同(包括派遣函)应含有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

  2. 职务为法人的,可提供营业执照。

  3. 职务为董事/股东/监事的,需提供章程/任命书或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是代表处且职务为一般代表或首席代表的,需提供代表证。

  5. 出具派遣函的,需有公司间关系证明材料。(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还需提供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注意:合同尾页申请人签名需与护照首页签名保持一致。

  · 最高学位(学历):

  1.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注意因中国2023年11月7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若颁发的学位(学历)所在国在《公约》缔约国名单内的,提供2023年11月7号(含当日)之后的海牙附加证明认证即可,无需再经领馆认证。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将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2.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3.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应经学信网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可采用承诺制的人员类型:

  A.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B.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C.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D.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四)创新创业人才的。

  · 无犯罪记录证明:

  1.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注意因中国2023年11月7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若签发无犯罪证明所在国在《公约》缔约国名单内的,提供2023年11月7号(含当日)之后的海牙附加证明认证即可,无需再经领馆认证。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将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3.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若所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经常居住地出具,还需提交相应时间段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经常居住地为中国境内的,无需认证。

  4.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注意: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采用承诺制的人员类型:外国高端人才(A类)

  · 体检证明: 

  1.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

  2. 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注意: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 护照变更申请函:由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

  · 职务变更申请函:由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 超龄人员担保函:担保函需包含公司简介、聘用超龄人员原因、为申请人购买商业及医疗保险及提供良好工作环境的条款,加盖单位公章。

  · 以积分、薪资条件新办时需上传薪资承诺书(由单位出具,承诺薪资真实,并会在延期或注销时提交申请人近一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 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如厨师证、TEFL证书等):

  1. 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注意因中国2023年11月7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若取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在《公约》缔约国名单内的,提供2023年11月7号(含当日)之后的海牙附加证明认证即可,无需再经领馆认证。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将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2.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 职业资格证明:

  1. 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注意因中国2023年11月7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若取得职业资格证明所在国在《公约》缔约国名单内的,提供2023年11月7号(含当日)之后的海牙附加证明认证即可,无需再经领馆认证。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将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或获得职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2.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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