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俞善敖委员:
您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建议》(第20190031号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培育发展情况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作出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从政策、载体、技术、人才等科技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在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上率先突破,不断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壮大。按照深圳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由市科创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组成,各区(新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了高企认定管理和培育良好发展的工作局面。2018年高企增加3185家,超额完成了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我市新增2000家高企的任务,目前我市有效期内高企共计14415家。2018年全市高企培育入库企业达1300余家,2018年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达8216家,创历史新高。我市在高企认定过程中一直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开展认定工作,严把评审质量关,不管申报企业是首次认定还是重新认定,符合认定条件则上,不符合认定条件则下。
(二)相关提案建议的意见
1.关于“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监督抽查制度”的意见
为了防止企业虚假申报,我委建立了监督抽查机制,加强对高企认定后的管理。2018年我委按照《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了高企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工作方案。2018年11月随机抽取20家高企作为本次检查对象。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告表等。本次抽查结果已在我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关于“加大骗取高新技术资格企业的法律责任”的意见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旦发现坚决取消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征收滞纳金。如果企业存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市税务局将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建议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纳入偷税范畴。
2018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取消3家企业高企资格;2019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按照《管理办法》已取消10家企业高企资格。取消高企资格的企业均按规定追缴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滞纳金。
3.关于“政府直接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意见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使用我委发放的科技创新券配额,向在科技服务机构库内的服务机构购买申报高企认定所需的部分中介服务。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库内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企业支付的科技创新券后,可向我委申请兑现。通过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申报高企认定过程中所需部分中介服务的费用负担,另一方面我委通过对科技服务机构库的管理,督促库内机构提供合法、优质的科技服务。
4.关于“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的意见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规定,自2013 年起市财政局每年都组织开展高企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检查工作,对申报参加高企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条件、职责和纪律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市财政局审核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将列入我市高企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名单,并由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如有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协助企业申报高企认定,为企业创造申报高企所需“条件”,一经核实,市财政局将会对涉事中介机构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并将其从名单中移除。同时,为保障高企专项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非法中介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2019 年4 月,市财政局向市直各单位、各区下发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使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的通知》(深财会〔2019〕56 号),要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可通过二维码、防伪编号进行防伪验证查询。对于没有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专项报告,不予采用。如发现2018 年3月以来出具的无防伪二维码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可向市财政局提供线索,市财政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5.关于“针对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的意见
我委高度重视对专家评审环节的管理。2019年修订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印发。该办法规定: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下一步改进工作计划
感谢俞委员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落实您的建议:
(一)加强监督管理。我委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依据专家评审环节打分高低来划分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同类别”的建议,完善2019年现场抽查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市区两级科技部门力量,联合科技、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高企的监督管理。
1.加大抽查比例。对申报企业使用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重复性原则上全部核查,对申报企业提交的会计审计报告数据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数据原则上全部比对核查。
2.增加重点抽查,对于专家评审分在70至75分的企业重点抽查。
3.增加专项抽查,对于申报书存在疑点的内容专项抽查。市科创委负责对研发项目、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真实性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4.增加现场抽查,各区(新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存在疑点的企业现场抽查。
(二)加强审计报告备案管理。我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使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的通知》(深财会〔2019〕56 号)的规定,要求2019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交的五个审计报告(2016、2017、2018年审报告,近三年研发投入专审报告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专审报告),均需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含有防伪标识封面。
(三)修改完善、制定相关政策。我委将结合三年来科技创新券实施经验,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后制定《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更好的支持科技企业研发活动,同时也促进了科技服务业的发展。2019年我委制定印发的《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建立了专家诚信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一是明确了专家参加评审应当遵守的纪律,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违反纪律和规定的,终止该专家评审活动,必要时对其所参评项目重新组织评审;二是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科技诚信异常名录制度,明确了专家不良行为的情形,同一个年度内被记录三次或以上不良行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不得重新申报市科技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三是明确了终止专家评审资格的情形;四是明确了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举报;五是明确了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评审资格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
(一)办理过程
本提案由我委主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办。4月9日,我委高新处、资管处和监督处相关工作人员会同市财政局工作人员邀请您到市民中心就提案内容进行沟通。会议结束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市科创委、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多次认真研究您对高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具体工作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参考落实。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A类。
(A类: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C类: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以后研究解决;D类:留作参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
(联系人:张俊,电话:8810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