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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4-08-16 A-A+ 视力保护色:

  为优化我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创新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0年9月《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印发以来,我市按照技术攻关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的梯度攻关体系,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开展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技术攻关,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撑。

  为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深圳路径”,集中资源、聚焦重点,市科技创新局参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成功经验,优化我市技术攻关专项体系,对原《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托《管理办法》按年度具体组织技术攻关项目。

   二、基本思路

  《管理办法》与此前施行的《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在管理层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经理人、业主单位管理职责、项目来源、申请单位条件、财政资金出市、自筹资金要求、资助额度、资助方式、实施期限、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一是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创新资源集聚情况,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研究设立专项,相对固定主攻方向,集中力量办大事;二是在专项范围内科学设置项目,通过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具体项目申报条件、资助额度等关键信息,保持项目灵活性。三是增加实施论证类项目。论证类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研究提出,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完善后实施,无需编制项目申请指南。

  (二)创新方式、深化改革。一是创新专项组织模式。加强上下联动、深港合作、部门协同、区域协作,探索部市、深港、省市、市区、区域、政企联动实施一批专项;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和重大科研机构作用,探索设立“业主单位负责制”专项;二是创新项目管理方式。探索试行项目经理人制,优化应急科研项目申请条件、立项程序和验收考核等方式。三是创新支持方式。揭榜挂帅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论证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的项目,资助金额不受限制。综合运用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遴选方式和“赛马式资助”“里程碑式资助”“中期评估式资助”等资助方式,明确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可参与分配市财政资助资金。

  (三)规范权责、加强监督。一是明确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专项咨询专家组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主单位等的职责分工,做到权责清晰、流程顺畅。二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中期评估、阶段性考核等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评价,并按评价结果分批拨付财政资助资金;探索适时开展验收后评价,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效。三是对科研资金使用问题责任追究条款进行了丰富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第1-6条为总则,概述了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管理层次、专项设立、项目类别和实施原则。

  第二章第7-12条为管理职责及分工,明确了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咨询专家组等各主体职责分工。

  第三章第13-22条为项目申报与立项,规定了项目来源、申请指南、牵头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申请材料、立项程序、项目公示、签订合同、特殊项目等具体内容。

  第四章第23-29条为项目组织与管理,详述了项目遴选方式、资助强度、资助方式和实施期限。

  第五章第30-33条为项目验收与监督评价,规定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知识产权等内容。

  第六章第34-35条为附则,明确了其他规定和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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