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是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且由技术交易卖方提出申请,涉外技术引进合同可由技术交易买方提出申请。
备注:技术交易卖方是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等;技术交易买方是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