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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联合资助项目(深港澳科技计划A类项目)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1-22 A-A+ 视力保护色:

  (一)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全职是指从申请单位支取薪酬的人士)。

  (二)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三)香港合作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四)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五)深方和港方单位分别向各自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六)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

  限项要求:

  (一)一般企业

  1.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2.2022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的申请单位,不得牵头申请。

  (二)获得2021年度、2022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的企业

  1.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2个项目;

  2.2022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的申请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三)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限制。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承担或参与的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或“深港创新圈”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在研是指项目立项至项目验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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