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风气发动机机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承担的资助项目验收不合格,我委于2021年9月26日向你公司邮寄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课题25:压缩空气发动机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行政决定告知书》(深科技创新决〔2021〕62号),该件被退回,且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
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委决定收回你公司项目资助资金500万元及孳生利息。
因其他方式已无法送达,我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采用在深圳特区报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同步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课题25:压缩空气发动机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行政决定告知书》(深科技创新决〔2021〕62号)。请你公司自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辩、陈述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我委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决定收回你公司项目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联系电话:88102244、8810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