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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5-05-16 A-A+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深圳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推动科技伦理审查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研发活动与科技伦理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敏感领域项目指南编制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

  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准则,注重防范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风险。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敏感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具有潜在风险的项目,组织科技伦理专家参与指南编制论证,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明确具体要求。

  二、实行项目立项的科技伦理承诺

  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前应签订科技伦理相关承诺书,对项目实施期间遵守科技伦理要求、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审慎依规处理科技伦理敏感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和应用等进行承诺。

  三、加强项目拟立项前的科技伦理审查和风险评估

  涉及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需提供申请单位或其书面委托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科技伦理初始审查批件,作为立项评审的依据。如申请单位提供属于仅供申请使用的科技伦理审查意见,非审查批件,项目负责人应在拟立项公示后,按要求提交科技伦理初始审查正式批件。初始审查批件应交未交或不符合要求的,市科技创新局不予立项。

  涉及国际合作研究的项目,申请时应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对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涉及附件清单内容)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提供合作方所在国家科技伦理审查证明文件,由市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开展复核。

  市科技创新局对涉及敏感领域的申请项目,在评审环节同步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

  四、强化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审查复核

  如属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申请单位在经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在拟立项公示时同步报请市科技创新局进行复核,复核批准后方可立项并签订合同。承担单位应在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后30日内,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五、加强实施过程的科技伦理监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科技伦理承诺要求,对已批准实施的研究应当按要求及时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跟踪审查。承担单位应主动督促提醒项目组按规定履行跟踪审查义务,承担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申请者提交的相关报告进行跟踪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科技活动等决定。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列入科技伦理审查复核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跟踪审查一般不超过6个月。

  市科技创新局通过加强项目中期评估、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实施过程中的科技伦理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立项项目,实施期内至少开展一次过程检查。

  六、落实科技伦理结题审查

  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在申请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负责本项目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科技伦理回顾性终结报告,接受科技伦理结题审查;提交验收材料时应提供本项目的科技伦理初始审查批件和跟踪审查(包括结题审查)批件/意见。

  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市科技创新局组织科技伦理专家参加验收评审。

  七、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责任主体,应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和荣誉称号,存在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市科技创新局予以“一票否决”;对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等违反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市科技创新局将按规定严肃调查处理,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项目、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

  此外,承担单位是科技伦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科技伦理风险,进行科技伦理审查。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委托有能力的科技伦理审查机构审查。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后30日内,应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单位,按照《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及有关规定,设立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备案。

  市科技创新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核查承担单位科技伦理工作情况。每年对已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及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提交的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进行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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