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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未按照我委行政决定书(深科技创新决〔2022〕611、638-640;深科技创新决〔2023〕9-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履行退回财政资金及孳生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我委对你公司作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以下简称催告书),催告你公司履行退回财政资金及孳生利息的义务。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及《深圳特区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请你公司自《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决定书退回财政资金及孳生利息的义务,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上述期限内向我委提出。如你公司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委将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清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联系人:余女士,电话:0755-8810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