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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与验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7-13 A-A+ 视力保护色:

  我委起草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与验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6月5日至7月5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21条。现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说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一、第十二条【项目变更】:

1、第二部分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的除外,……”,建议明确说明是深圳市内工作调动,还是省内、国内。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后,经费问题没有做说明,涉及在原承担单位已经支出的经费、未使用的经费如何处理。

2、倒数第二条“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变更不超过30%,应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上向主管部门备案”,但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设备费,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办法与资金管理办法表述稍有区别,是否对于设备费预算变更不超过30%但是需要改变设备品目的,应该提出变更申请还是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向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单个设备费预算调整超过30%,但是总的设备费不超过30%,也是只需要备案吗?
3、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时间未说明,如果在临近项目验收时再统一提交备案,假设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有异议,时间上可能来不及提出异议。
4、对于备案,科创委是否会有回函或者受理书,以便项目验收时,作为备案的证明提供给评审专家。

1.采纳。《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调动仅限于市内调动。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问题需要变更前后的单位协商一致。
2.采纳。对于设备费预算变更不超过30%但是需要改变设备品目的,应该提出变更申请。单个设备费预算调整超过30%,总的设备费变更不超过30%,仅需要备案。
3.采纳。第十二条中已经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备案时间与此相同。
4.采纳。对于仅需备案的变更情形,无需审批,在验收时提供系统上的变更申请表即可。

2

二、第十七条【终止结果】:

“被终止的项目,主管部门停止后续拨款,视情况收回财政资金、孳息”,未明确是收回剩余资金还是全部资助资金。

采纳。被终止的项目,除追缴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及孳生利息外,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3

三、第二十三条【验收结论】:
第三部分最后一点“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这一点是否仅针对新获批的不须签合同的国家省配套项目适用,对于科技业务系统中存量需提交验收的国家省配套项目,是否还需正常提交验收申请。

采纳。对科技业务系统中有合同、可申请验收的配套项目,仍需正常提交验收申请。无需签订合同的国家和省配套项目,主项目的验收结论抄送我委,无需验收。

4

四、第二十六条【验收结果公示】:

“验收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是否可将通过、结题、不通过的项目一并公示,有异议的提出书面异议给主管部门,目前仅是公示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而验收结论为“复议”“不通过”的项目直接公布,无法提出异议及处理,是否可提供申诉的途径。

采纳。验收结论为通过、结题、不通过的项目将一并公示。

5

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一、在第二十三条【验收结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基本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的”中,建议:在基本完成合同书(任务书)60%以上、80%以下的约定指标,认定为验收“结题”;

采纳。已经明确验收“结题”原则性标准。

6

二、第十二条【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做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其中,“(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外”中,   建议:项目组其他成员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在承担单位走内部备案流程,并线下向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变更不超过30%、除设备费外的预算科目调整,应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上向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   中,建议:除设备费外的预算科目调整,建议在承担单位走内部备案流程,并线下向主管部门备案。(此处参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9〕45号 20190130)

1.未采纳。项目组成员情况是项目评审和项目实施的核心要素,不应随意变更,如变更也需证明新成员与原成员具有相当的科研能力及水平。
2.未采纳。备案类的变更情形,通过业务系统线上办理比线下办理更规范、便捷。

7

三、在第十七条【终止结果】“被终止的项目,主管部门停止后续拨款,视情况收回财政资金、孳息和追究承担单位相关责任。市科技计划各类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对终止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建议“视情况收回财政资金、孳息和追究承担单位相关责任”此处是没按要求退款的项目,主管部门追究承担单位相关责任。

未采纳。被终止的项目,如涉及违法违规情形,也需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8

四、建议科创委就此管理办法开展一场线上线下答疑研讨会议。

采纳。办法出台后将进行政策解读。

9

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

一、第八条【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的时间范围为合同书(任务书)签订至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关于过程管理中时间范围的建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实际项目开展时间至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上所示的项目实施期限最末日计算。较常出现,如项目批准立项从2019年1月1日就批准立项,由于过程中各种程序问题,导致合同在2019年4月1日才签署,但因为项目自筹经费的原因,承担单位从2019年2月就开始启动,此部分时间,应纳入考量范围。

采纳。验收评审时,自筹经费统计的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之日,早于合同签订之日。

10

二、第十一条【中期评估结果】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中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中期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项目,停止后续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原则上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
——1、中期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项目,既然都需要停止后续拨款及整改,建议合并或给予具体条件区分此两类情况,若属于基本合格范围的,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拨付部分经费?
2、有些项目分三阶段按比例拨付,建议将“剩余款项”改为“下一阶段研发款项”,考虑各种情况严谨表述。

1.采纳。中期评估结果改为两类。
2.未采纳。此条款与《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第十八条保持一致。

11

三、第十二条【项目变更】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对于项目组成员变更,建议除项目负责人外,项目组其他成员可在中期检查或验收前一次性申请人员变更。
二、(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外。此条建议增加项目组中的硕博士生“毕业”的情况,因此情况而引起的人员变更是比较普遍的情况。
三、“(二)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设备费总预算变更超过30%的;”此条与国家级项目不同,也就是允许设备费调增、项目总额调增。如是,则建议增加项目总额调整(调增)的管理办法。
四、“(四)其他需要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发生变更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变更不超过30%、除设备费外的预算科目调整,应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上向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除设备费外的其他预算科目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在系统上备案后,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应设定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意见的期限。

1.未采纳。项目组成员情况是项目评审和项目实施的核心要素,不应随意变更,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采纳。毕业属于工作调动。
3.部分采纳。项目财政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上不予变更,设备费如果调增,增加的部分需从其他预算科目调剂,或者由自筹部分支出,变更超过30%的,需要主管部门批准。
4.采纳。已删除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异议的相关表述。

12

四、第十五条【撤销结果】“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孳息。”
此条为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后的结果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孳息。”不太合理,如前期已购买设备、材料,发生了人员费等客观情况,退回全部资金在实际操作层面有很大困难,且不符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原则。建议改为“视情况合理退回或部分退回财政资金、孳息”,同时应当从操作层面上设置可执行的、清晰的、具现化的、符合原则性的项目撤销条款。

未采纳。《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撤销是指在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停止研发活动,退回全部财政资助资金和孳息。

13

五、第十六条【项目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终止项目:(二)中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项目未撤销的;
——中期评估不合格的,主管单位可撤销项目,如果对应十一条 ,应该加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给与撤销,不然中期不合格整改后,主管单位仍然有权力撤销项目。建议此条撤销,归入第十六点第(三)项。

采纳。

14


六、第二十条【提交验收申请】
“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建议改为“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项目对提前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类项目不可申请提前验收)

采纳。市科技计划各类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对过程管理和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七、第二十三条【验收结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基本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的;
——1、关于“基本完成指标”的界定,何为“基本完成”?是否可以加上定量或是定性原则性的约定描述,如完成计划的60%,80%或是相关性参考条款。
2、建议出验收结论前设置多一个补材料的环节,明确形式上的材料不齐全,不作为判定“通过”、“结题”、“不通过”的因素。

1.采纳。已明确验收“结题”的原则性标准。
2.采纳。已增加【材料补充】环节。

16

八、第二十七条【结余资金处理】
(一)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结余资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是指项目预算中的直接费用?不可用于间接费用?建议改为结余资金用于科研活动的支出。

未采纳。此部分表述与《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一致。

17

九、第二十七条【结余资金处理】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经整改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追回;”
——如“结题”的项目属于第二十三条【验收结论】(二)“2.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情况的,是无法整改为“通过”的。那么此情况下,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采纳。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无须整改,应退回结余资金。

18

十、增:主管部门自受理中期评估申请之日起**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评估结果。

采纳。我委将根据预算安排制定年度中期评估进度,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19

市民许先生

新的验收要求:第七条【第三方机构职责】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
老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办法》(深科技创新〔2015〕267号)的验收申请要求:
1、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2、本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材料清单原件、购置发票、合同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按单项购置仪器、设备金额大小提供前10项,不足10项的全部提供)。
我公司去年获得了贵委的软件资助,计划明年上半验收。因我们软件开发主要是人力成本,但在与贵委签合同时资助费不让填“人员费”,只大部分只上填的“购置设备费”,我们提现的是软件产品,而没有多少“必要设施”,只有软件专利及著作权,都是按照(深科技创新〔2015〕267号)文件准备。
我公司希望新的验收办法从今年的资助开始执行,去年的项目还按老的验收办法执行。感谢!!!

采纳。第三方机构为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过程管理与验收的机构。验收申请材料中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设备费相关凭证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办法》(深科技创新〔2015〕267号)的相关规定一致。

2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建议在“第十条【中期评估】”增加评估程序细则(具体评估流程、时限、参与部门等),作为该条与第十一条的补充。如在项目执行过半期间启动中期评估程序,由市科创委牵头,组织相关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对项目的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成项目剩余资金的拨付到账,并要求项目执行单位按进度推动项目完成。
因为科技项目实施具有很强的连续性,如果不约定评估时限,很难确保项目后续资金及时到位,将会直接影响项目执行效果,还会产生资金垫付等新的问题。

采纳。我委正在制定中期评估细则。

21

二、建议在“第十二条【项目变更】”增加合同内容变更条款:“在项目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市场需求挑战等客观影响下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包括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成果指标及名称变更等)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因为科技项目合同内容变更是重要部分之一,需要有明确的界定与标准。在“第十三条【变更审核】”中有“变更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文字表述,但是第十二条中无对应细化内容,建议补充。参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细则》(试行)(粤科规范字〔2018〕2号)。

部分采纳。因申请阶段填写错误或者不规范导致合同书(任务书)相关信息需要勘误的,可以据实修正。另,因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部门可主动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书(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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