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财政部和科技部修订印发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
二、修订思路
一是与国家最新政策同步。按照要求,调整了支持方式和方向,扩大了经费的使用范围,丰富了项目的资助方式。
二是与我市科技政策有效衔接。中央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将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有效对接,做到项目的同步启动、同步储备、同步管理。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和分工、支持方向和方式、项目组织和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预算绩效和监督、附则等七章33条。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明确了《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依据、资金定义和实施原则,涉及第一至三条。
(二)管理职责和分工。明确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和分工,涉及第四至七条。
(三)支持方向和方式。明确资金支持方向,采用资助的方式,涉及第八至九条。
(四)项目组织和实施。明确从预算下达、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受理及审批、具体实施等相关要求,涉及第十至十九条。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对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结转、负面清单管理、结余资金处理等进行了规定,涉及第二十至二十三条。
(六)预算绩效和监督。对绩效监控、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及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等违规违法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涉及第二十四至三十条。
(七)附则。对政策衔接和政策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涉及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
四、修订要点
(一)多元化资助方式。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中央引导资金,采用事前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央引导资金,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投入方式。
(二)扩大支持方向。为更好促进中央引导资金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方向扩大为“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等5个方面。
(三)委托项目实施。科技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将中央引导资金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开展项目全周期管理的具体工作和资金使用监管,配合开展审计、检查和调查及绩效评价等。
(四)中央地方协同。为有效与我市科技项目进行协同,做好项目储备及统一实施,明确了中央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为规范使用资金,明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六)不相容岗位分离。为确保中央引导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明确各相关单位要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