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深圳市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提高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加快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责任体系,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科技伦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自2019年以来,先后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省府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并成立第一届广东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遵循“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治理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科技伦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常态化管理。制定四项工作任务:
1.聚焦顶层设计,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创新主体管理职责,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作用,引导科技人员加强自律。
2.聚焦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标准化法治化水平,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及风险监测预警,加强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查处,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建立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制度,推动跨机构、跨区域的科技伦理协作审查机制。
3.聚焦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科技伦理宣传普及。加强科技伦理教育,深化科技伦理培训,抓好科技伦理宣传。
4.聚焦人才培养,增进科技伦理研究及交流。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科技伦理研究和交流。
三、主要特点
《实施方案》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明确伦理治理职责分工
建立市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科技伦理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其中,涉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人工智能领域科研活动的,由市科技创新局牵头;涉及教育系统的,由市教育局牵头;涉及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医疗卫生机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二)建设区域性科技伦理平台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各科技创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敏感内容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要求在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区域性科技伦理平台,为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三)加强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工作,探索建立深港澳等区域科技伦理协作审查机制
开展科技活动前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研究涉及《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内容的,应在市区域性科技伦理平台进行复核。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科技伦理管理要求,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审查。支持有条件的机构,探索建立深港澳等区域科技伦理协作审查机制。
(四)着力培养科技伦理人才,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开展科技伦理教育
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必(选)修课程。支持科技活动单位、科技类社会团体及科技人员参与理论研究,开展学科教育试点、宣传普及、常态化培训等方式,引导科技人员积极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和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培育专业化的科技伦理审查与管理专兼职人才,建立多元化的科技伦理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