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申报主体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3.近三年内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获奖企业。
(五)如果企业不具备本条第四项资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
2.上年度60%以上的销售收入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产品或者服务;
3.拥有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较大市场前景的研发项目,并且项目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