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疾病领域设立1个市级临床中心,每个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市级临床中心数量不超过2个。本年度市级临床中心的申请单位应为首批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培育依托单位(详见附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在申报领域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省内先进地位;
(三)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近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或者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行业专项)临床研究项目、课题;或者主持过省级临床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项目;
(四)在申报领域取得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质;
(五)配备专职科研人员;
(六)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在申报领域拥有专有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700万元(含);
(七)在申报领域具备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能力及平台;
(八)已搭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研究网络;
(九)所有成员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