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资助比例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如下:
1.国家和省项目申请指南或者下达文件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原则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出具配套资助承诺函,并且任务书或者合同的经费预算表中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2.国家和省项目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等其他情形,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牵头承担国家项目的配套比例(即上级实际资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比例,下同)不超过1:1、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5,牵头承担省项目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0.5、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25;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3.市政府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