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申报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
(三)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本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申请应至少有一家国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
(二)非企业类单位申请的,合作单位还应当至少包括一家中国企业;
(三)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
(四)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合作方共有或者由中国企业所有;
(五)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第二项限制。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
(二)在本市举办的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举办国际会议的,会议应当在本市举办,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方外事主管部门完成报批、备案手续,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
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深圳或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的,应当获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者批复。
(三)活动交流须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
交流活动已获得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应邀外国专家学者应当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外国专家学者为申请单位非兼职或者全职人员。
(四)人员交流活动须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
外国专家学者来深交流相关费用已在国家、省和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限项要求:申请自主合作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2.2022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的申请单位,不得牵头申请。
(二)获得2021年度、2022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的企业
1.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2个项目;
2.2022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的申请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三)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