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申请书;
注:项目名称和重点企业研究院名称均为:“申请单位全称”+(技术领域)+“研究院”,例如:深圳市**有限公司人工智能研究院;
(二)《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
(三)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20年和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2021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七)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深圳市重点实验室、深圳市工程实验室、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立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事后资助类的无需提供验收文件);
(八)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2020、2021年申请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研发费用金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实际投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以及申请材料(九)(十)和(十一)项中的内容;
(九)2019-2021年在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符合申请条件(五)相关要求;
(十)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及专职研发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或近半年(截至2022年6月)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等全职工作证明材料、学位和职称证明等材料,需符合申请条件(六)相关要求;
(十一)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用房面积、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或原值相关证明材料,需符合申请条件(七)相关要求;
(十二)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特别提醒: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