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由依托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重点企业研究院,再独立申请认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即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2019-2021年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2021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二)拥有至少一个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深圳市重点实验室、深圳市工程实验室、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事后资助类的无需通过验收);
(三)申请单位2020-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投入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应超过5亿元,且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
2.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应超过5亿元,且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需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均应超过4000万元;
3.属于生物与人口健康技术领域(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子领域)的依托单位,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应超过1亿元,且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四)2019-2021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只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药品注册批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30件;
2.属于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非软件开发类的,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0件;
3.属于药品研发(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子领域)的,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5件;
以上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非自主研发方式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
(五)聘用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应当在申请领域具有高学术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聘用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以上人数不低于总数的30%,具有高学术水平人数不少于10名;院长和专职研发人员均应当在重点企业研究院全职工作;
(六)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用房面积应当在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原值不低于4000万元(软件类的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可以不低于1500 万元或者原值不低于3000 万元);
(七)申请单位、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和核心研发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八)限项要求
1.每家单位仅可申请认定1个重点企业研究院;
2.已认定和被取消资格的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依托单位,不得申请;
3.申请单位、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和核心研发人员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的,不得申请;
4.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和核心研发人员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的,不得申请;
5.申请单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不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