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