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精神,我委草拟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欢迎各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7月5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委。
传真:0755-88100078
电子邮箱:guosm@sticmail.sz.gov.cn
附件:
1.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2.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
3.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4.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