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 年)的通知》(深府〔2016〕57 号)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取消购买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上述业务无需在我委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但应执行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并遵守高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