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于2018年8月31日发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9条。现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说明。
序号 | 具体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最好能在收到项目款后尽快下发配套资金而不是一年只是特定时间的一次, 因为多数情况下,要求有配套资金的项目的研究内容量都考虑到配套资金了,只有按时得到配套资金项目才能按计划执行和按时完成项目指标。 | 未采纳 | 按照市里统一要求,科技资金实现项目库制,下一年度支出的科研项目资金,需在上一年度十月底“二上”前,明细到具体项目,未列入项目库不能支出。配套资金是对项目自筹经费的鼓励性补贴。 |
2 | 建议取消第九条第三款。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对于国家和省没有配套要求的,市科创委不予配套。公司多年来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多项,例如2010年和2012年承担了科技部“863计划”项目,2015年承担了国际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6年承担了国际科技部“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项目, 2011年和2015年承担了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等。这些项目均为国家或广东省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这些项目并未对地方有强制配套要求。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不能够获得配套资金,这与《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鼓励深圳市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和广东省科技项目”的宗旨不相符。根据我司对国家和广东省科技政策的研究,国家和广东省的科技项目少有地方配套资金的要求,因此建议取消第九条第三款。 | 采纳 | 对原第九条第三款删除,修改为:“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配套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
3 | 对第七条的建议。第七条配套项目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1且获得国家或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2019年以前获得的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批复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按照原办法执行。 项目获得国家或者广东省立项签订合同和资金到账存在时间差。文中2019年1月1日是合同签订时间还是资金到账时间不明确。 | 采纳 | 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配套项目申请单位可就年度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拨付的立项项目资金申请配套。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 对第八条的建议。 第八条(二)已获得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批复立项,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资金已到位,项目进展正常或者项目验收通过。此条未明确是否所有能够给予配套的项目,均可在验收通过后再申请配套资金,或者事前资助项目验收前申请配套,事后资助的验收后申请配套。对于申请配套的时间节点不明确。此外,有些项目,国家或者广东省的资助资金是分多次拨付的,最后一笔可能是验收后拨付,此种情况,配套资金如何给予,一次性给予?分次给予?还是验收后一并申请。对于验收后再给予的配套资金,因为项目已经完工,应当不限制用途和审计。 | 采纳 | 将第八条第二款予以了明确。删除了“项目进展正常或者项目验收通过”的表述。 |
5 | 第七条 配套项目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获得国家或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2019年以前获得的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批复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按照原办法执行。 建议改为:配套项目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获得国家或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2019年以前获得的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批复立项的在研科技计划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根据项目实施年份进行适当比例的配套。 个人以为,在眼下深圳科技界欣欣向荣的良好局面下,此时的主要矛盾不仅仅是鼓励更多科研工作者和科研团队积极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更要鼓励已获得资助、尤其是一些重大资助的团队尽快发展起来,在国内和国际舞台上代表深圳发出自己的声音。个人浅见,恳请科创委领导予以考虑。 | 部分采纳 | 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配套项目申请单位可就年度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拨付的立项项目资金申请配套。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 我市“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通知”中,第二条提到:“承担国家、广东省重要基础科研项目的,可给予1:1配套经费资助,对于特别重大的科研项目可根据需要提高资助比例。”据此,建议目前“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取消对于国家、广东省重要基础科研项目的时间限制,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 | 部分采纳 | 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配套项目申请单位可就年度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拨付的立项项目资金申请配套。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第(三)条规定“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要求的,不予配套。”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于2018年7月30日联合印发的《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承担国家部委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8]270号)中第十二条规定“对基因组所从科技部获得的竞争性无自筹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获得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纳入本办法配套范围,在深圳市出台相关办法后按新政策执行。”此两条规定对我所从科技部获得的竞争性无自筹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获得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资金配套存在不同要求。 我所是深圳市和中国农科院合作共建的研究所,是国内唯一一家从事农业基因组学研究的国家级研究所。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体制机制优势和中国农科院的人才资源优势,对我所起步阶段从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鼓励积极承担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国家项目,建议保留对我所从科技部获得的竞争性无自筹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获得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资金配套规定。 因此建议将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第(三)条规定修改为“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要求的,除我市制定特殊政策的外,不予配套。” | 采纳 | 增加了第九条第四款,“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
8 | 1.第八条 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已获得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批复立项,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资金已到位,项目进展正常或者项目验收通过。建议修改为: (二)已获得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批复立项,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资金已全额到位,项目进展正常或者项目验收通过。 原因:该条款解读时有点模糊。 2.第九条 配套资金的比例如下:(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要求的,不予配套。 建议修改为:(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要求的,在不超过当年配套资金总规模前提下,统一确定配套比例,安排配套。原因: 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极少,此规定适用范围太窄 | 部分采纳 | 1.第八条第二款,删除了“项目进展正常或者项目验收通过”的表述,避免理解模糊。 2.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配套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
9 | 第九条第三款:(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要求的,不予配套。这条款将许多国家级别的基础研究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都排除在外,且与深发(2018)10号文相左,同时,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研究项目代表的是我国基础研究水准和基础研究获得突破的希望所在,故建议贵委能够对所有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或重点重大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 部分采纳 | 已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配套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委工作的积极支持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