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伟代表在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提交的20160512号关于《深圳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改建议的提案,建议分类配置减免额度、重点扶持孵化器和创业服务机构。
我委结合实际情况正在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增强《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切实落实好租金减免政策,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针对提案意见,此次修订内容包括:1.分级分类设定减免标准。根据原《暂行办法》,租赁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年度租金总额20%租金减免资助。此次修订设定了差异化的减免标准,即根据申请单位实际租赁面积大小,分别设置不同减免标准等级。2.扩大租金减免覆盖范围。本次修订在原《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若干项条件,政策覆盖范围明显扩大,且充分体现了对孵化载体及创业服务机构的重点关注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