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和编排体系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在职责范围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1.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2.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3.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4.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1.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局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2.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名义发布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深圳市科技创新局相关的长期规划、工作计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各项职能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状态查询、办理结果、在线申报、统计数据、名单名录。
(五)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深圳市科技创新局财政预决算信息和其它资金信息。
(六)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可对外公开的业务统计数据。
(七)其他
主要包括:深圳市科技创新局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及任免事项;以及深圳市科技创新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sz.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机构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五楼,办公时间为9:00-12:00,12: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55-88102123,传真号码:0755-88101180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五楼,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35
电子邮箱:info@szsti.gov.cn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可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sz.gov.cn。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四、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55-88101661,地址:深圳市民中心C区4067室(市监察局机关纪委),邮编:518035;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