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今天我们邀请了市科技创新委的有关领导,对该办法进行解读,并就大家对深圳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殷杰】大家好!感谢大家参与此次在线访谈,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网友】您好,这次政策的出台是基于什么背景呢?
【殷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持续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相关要求,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启动修订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办法》)。
【网友】此次政策修订的主要思路能和我们说一下吗?
【殷杰】主要思路一共有四点:一是注重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认真梳理上级文件精神和政策要点,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二是注重问题导向。深入了解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科研主体对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改革的诉求,找准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创新思路、深化改革。三是注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优化项目预算编制体系、放宽预算调整范围和权限等,切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四是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金额较大的项目实行分期拨付,中期评估。对项目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风险异常情况,可暂缓拨付资金。
【网友】在这次修订中,项目预算编制体系有何变化?
【殷杰】在这次的修订中,我们优化了项目预算编制体系。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合并为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将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合并为人力资源费。简化后,科研项目预算科目由原十四项合并为七项。
【网友】项目申报前已投入的资金能否作为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
【殷杰】我们建立了项目资金可追溯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网友】项目中可以列支人员工资吗?
【殷杰】在这次的修订中,我们允许有条件列支人员工资。财政性资金占单位总收入低于50%的项目承担单位,其自有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项目,可以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列支人员费,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网友】对于重复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问题,是否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殷杰】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问题,《资金办法》明确规定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项目单位在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技专项,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纳入设备费。
【网友】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费单列金额是否有调整?
【殷杰】有的,我们提高了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费单列金额。将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费单列金额从原来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网友】对于项目预算科目调剂的问题,在这次的修订中是否做出了新的调整?
【殷杰】在这次的修订中,我们放宽了预算调整范围和权限。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在项目单位。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设备费,并按规定备案。
【网友】对项目的资助模式有什么新的变化吗?
【殷杰】我们设置了更为灵活的资助模式。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技术攻关项目单位,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在验收通过后可一次性获得不限定用途的补助资金。
【网友】原办法中的保证金制度在这次修订中有做出有新的修改吗?
【殷杰】在这次的修订中取消了原办法规定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科技研发活力。
【网友】对于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要如何拨付?
【殷杰】对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对于其他项目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网友】为防范资金风险,对项目单位在管理上有何要求?
【殷杰】项目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材料,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网友】在拨付资金前若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如何处理?
【殷杰】项目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资金。
【网友】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和非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如何处理结余资金?
【殷杰】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非一次性通过验收的其他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等。
【网友】对于使用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问题,有具体的措施来解决吗?
【殷杰】对于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提问,感谢嘉宾的精彩解答。
附件:
1.在线访谈活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