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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第20200375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8-19 A-A+ 视力保护色:

尊敬的郭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立法意见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现就议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混合所有制,使得具体发明人能够享受其科创发明商业化、产品化后的经济红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动力

  近年来,我市加快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推进知识产权主体的确权及转化力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动力。一是推动2018年底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落户深圳,面向互联网和新材料领域企业开展快速确权服务,加快专利授权速度,目前服务企业达1300多家。二是推动2018年底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落户深圳,对接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目前对接128 家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 146 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授信额度达 5个亿。三是依托国家专利技术(深圳)展示交易中心,每年展示专利信息近 5 万件,促成交易额达千万元。四是推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以深交所为主体,探索推出更多具有金融属性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打造成为全国性的交易场所。

  同时,我市也注重健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2019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2020年3月启动修订工作。2019年12月,市人大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起草工作。知识产权是服务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两部法规相辅相成,各有侧重,共同为我市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我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市人大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0年4月,条例草案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进入第二次审议程序。目前市人大法工委组织对条例进行修改,预期年内可以正式出台。

  议案提出“探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混合所有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动力”,很有针对性,操作性也很强。我委认真研究吸纳,向立法部门反馈相关意见和具体条文内容,推动相关条款写入条例草案。

  一是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我国《合同法》《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不能取得成果的所有权。条例草案落实2020年3月中央深改委通过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精神,变通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科技人员同单位自行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或者长期使用权,更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二是加强对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支持。针对我市科技转化人才不足的问题,条例草案支持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引入技术经理人制度。同时借鉴美国“拜杜法案”有关条款,规定单位应当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三是创新科技产品和服务采购制度。创新产品和服务往往在初期难以打开市场。条例草案对创新产品和服务予以支持,规定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采取非招标的方式采购。

  四是加强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的中试基地投入成本高,企业难以承担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支持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引导企业和资本早期介入高校和科研机构研发活动。

  五是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条例草案对深圳建设该中心作出了制度设计,明确了该中心的定位及主要职责,通过该中心为各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提供规范、高效的全流程交易和增值服务,为深圳的科技创新提供更强大的支撑。

  二、关于探索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下,将使侵权行为越来越少,促进科技创新积极性

  近年来,我市建立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2019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三级联动执法体系效能,组织“有为行动”“护航”“雷霆”“剑网”“蓝天”等专项行动,查处侵权案件 1608 件,同比增长 31.37%,结案 1224 件,增长 13.12%,罚没款 5150.85 万元,移送公安案件 45 件,其中商标案件 709 件,专利案件 882 件,版权案件 17 件,专利案件同比增长 116.71%。处理电商领域案件 765 件,实现 24 小时内出具专利侵权判定。查办了“小罐茶”商标侵权案、4.16“流浪地球”等电影网络侵权案、案值3亿元的O2O维修式侵权案件等大要案,其中新丽手袋商标侵权案获评2018国家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微信公众号“雷锋影院”侵犯《流浪地球》等电影版权案获评2018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例。

  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因受立法权限限制,未就“损害赔偿额”等作出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订)被列入 2020 年立法计划,将探索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条例以修正案的形式,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侵犯知识产权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在科学合理确定损害额的同时,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以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解决企业研发投入高、被侵权损失大而获得维权赔偿低的实际问题。一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由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依序确定,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二是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三是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明确可以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加大故意侵权的惩戒力度。

  三、关于继续深化落实证据开示制度的执行,将证据开示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态化,以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权利人举证难、维权难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出台有力措施,大力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一是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统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标准院、市公标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等技术资源,试点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为企业和执法部门提供电子证据取证固证存证、侵权判定分析、司法鉴定等技术支撑。依托市标准院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建设互联网+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平台,打造纠纷调解、快速维权、监测取证、检验技术、存证固证等五大功能模块,破解维权难、成本高、反复奔波等痛点难点。

  二是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出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案,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加强海外维权等八个方面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保护,制订针对性方案,加大保护力度,推动企业完善保护体系。推动制订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系列指引,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指南》等八项广东省地方标准,制订美国、印尼、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电子商务行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国别指南》。

  议案提出“深化落实证据开示制度的执行,将证据开示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态化”,以点带面,切入精准,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将认真研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立法机关支持,推动相关工作。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问题,我市正在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借鉴了证据开示制度的相关内容,一方面明确了举证妨碍规则,强化证据披露和诉讼诚信义务,规定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权利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律师可申请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向接受调查对象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对象应予以配合。

  四、关于探索健全知识产权仲裁机制,鼓励知识产权纠纷进入仲裁程序,建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周期长、成本高问题
 近年来,我市着力建设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

  一是鼓励通过行内调节、诉前调解等诉讼外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支持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公平、高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鼓励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服务。

  二是打造“一站式”快速维权协同保护平台。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整合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仲裁院等签署合作备忘录,打造快速授权、确权、维权、导航运营的“一站式”协同保护大平台。2019 年 11 月 26 日,市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正式启动运行,首批 8 家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入驻,专利申请快速预审备案企事业单位 1368 家,快速预审合格获授权 106 件;完成举报投诉和维权咨询 2255 件;备案知识产权调解专家 131人,处理调解案件 3000 余件,推动纠纷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司法确认对接,实施“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推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签署自律宣言,已建设 78 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 10 万家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覆盖 IT、电子等新兴产业,金融、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服装、钟表等传统产业,以及外商投资等各产业领域。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构建工作站网,以需求为导向精准提升企业研判、维权和议价能力,形成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补充。

  议案建议“探索健全知识产权仲裁机制,鼓励知识产权纠纷进入仲裁程序,建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仲裁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制度,在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保密性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我市一直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仲裁,2015年推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立了“华南高科技和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服务。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待时机成熟,择机推动有关制度纳入特区法规之中。

  感谢您对科技创新条例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专此致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

   (联系人:钟相明,电话:8810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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