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小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针对“用前瞻立法引导科学技术创新健康发展”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我委高度重视健全科技创新方面的法规,先后配合市人大制定出台《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特区法规,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深圳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构建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科技创新法规制度,市人大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列入立法项目,于2019年12正式启动起草工作。我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市人大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2020年4月,条例草案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进入第二次审议程序。目前市人大法工委正组织对条例进行修改,预期年内可以正式出台。条例以问题为导向,以科技创新生态链“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以及服务科技创新的“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创新环境”为主线,以先行示范区为目标,坚持立法创新,部分制度设计变通了国家法律规定,部分制度设计为国内率先规定。
建议中提到的“去年媒体关注报道的南方科技大学教授主导的基因编辑事件,暴露出了立法缺失、执法监管缺位的现实问题”“深圳在人工智能(如无人驾驶)、生命科学(如基因检测、基因编辑等)等前沿领域开展了丰富的基础研究和产业运用,但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等问题,我们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恪守科研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准则,并规定了科研伦理承诺书制度、伦理委员会审查制度、科研失信惩戒制度等,引导技术创新和运用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防止出现立法空白和监管缺失的现象。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专此致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
(联系人:钟相明,电话:88103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