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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8-08 A-A+ 视力保护色: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回复

序号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采纳情况

情况说明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

关于《减免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建议将第四条“市投资控股公司应于每年2月前核算各园区本年度可用的租金减免额度”修改为“市投资控股公司应于每年2月前核算各园区截止上年度末累计可用的租金减免额度”。

采纳。

结合市投控公司实际工作安排,第四条已修改为“市投资控股公司应于每年2月前核算各园区截止上年度末累计可用的租金减免额度”。

2

关于《减免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十一条对租金减免审核主体和审核程序作了修订,我司认为从政策权威性和程序公正性方面考虑,我司不宜作为租金减免审核主体,建议维持原办法由市科创委和市发改委联合审核租金减免,投控公司负责按照审核结果实施租金减免。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企业主导政策性租金减免审核缺乏权威性。投融资园区租金减免是政府为创新型入园企业提供的扶持政策,市科创委和市发改委作为政府主管单位,具有政策施行的权威性。我司和深圳湾公司作为企业身份,对相关政策解释和审批的权威性不足,且我司和深圳湾公司一般只能进行形式审核,不具查证能力,不利于政策严谨落地。

二是租金减免审核方与减免资金提供方分离更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性。租金减免额度实际从每年园区产业用房租金收入中提取并上交政府使用。若我司兼具租金收取方、减免资金提供方以及审核方,一旦发生争议,企业易误认为租金收取方主观不愿意提供减免,易质疑审核程序公正性,可能引致申请企业投诉和信访事件,不利于各方沟通和政策执行。

部分采纳。

为保障租金减免政策执行程序公正性及方便企业就近及时办理手续,优化服务改革,《减免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已修改为“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业用房租金减免业务。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修改为“租金减免申请审核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发布租金减免申请指南。

(二)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向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投资控股公司向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将提供申请单位的租赁合同。

(四)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进行核实,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不予减免。

(三)公示结束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将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报送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异议的,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到期后未收到异议的,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发布租金减免通知书。

(五)市投资控股公司按照租金减免通知书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特此说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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