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按规定实施定额罚款。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科技创新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违反科技创新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01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 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 |
02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 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予以警告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03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 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予以警告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04 |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 | 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 |
05 |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 | 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 |
06 | 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 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 |
07 | 违反本法规定,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 | 第七十条 | ★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 ★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
08 | 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 | 第七十一条 | ★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
09 | 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 | 第七十一条 | ★给予通报批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
(三)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10 | 未经过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举办技术交易会的 | 第十九条 |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处罚 |
11 | 利用技术交易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
12 | 未经过批准设立技术贸易机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 |
13 | 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 |
14 | 发布内容不实的技术广告的 |
第五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另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补充指引。
第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